红塔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一、报告依据

按照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病种

(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共39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

(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上报的其它疫情。

四、报告方法

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院、卫生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再由疫情直报人员进行网络直报;个体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红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乡镇卫生院或红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五、报告时限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三)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六 、奖惩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9年5月3日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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